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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保护中小学幼儿园用地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2:52:12  浏览:98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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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保护中小学幼儿园用地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大常委会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保护中小学幼儿园用地的决定


来源:2006年5月31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6-05-31
  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市十一届人大十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关于依法保护中小学幼儿园用地的议案》(第1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保护我市中小学用地的议案》(第4号)及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关于对两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会议决定将两议案交市人民政府办理。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南宁市保护城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条件》,对违反《条例》侵占中小学幼儿园用地的行为要采取措施,抓紧解决,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市人民政府要将执行条例及本决定的情况专题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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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国营工业企业的暂行规定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国营工业企业的暂行规定
青海省人民政府



随着国家宏观调控措施的逐步到位,我省国民经济正在向好的方向发展。但是,部分产品销售不畅,企业活力不足,工业生产回升速度缓慢,相当一部分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仍然比较严峻。为了落实全国企业工作会议和体改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增强国营工业企业活力,促进我省经济
发展,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政策精神,现就改善企业外部条件,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和政府部门为企业做好服务作出以下规定。

一、改善企业外部条件
第一条 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坚持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坚持厂长(经理)负责制及其对生产经营和行政工作集中统一指挥,坚持搞活企业的各项政策规定。
第二条 适当缩小指令性产品调拨计划,逐步扩大企业产品自销权。凡列入国家和省指令性调拨计划的产品执行国家定价;调拨计划产品执行国家价格确有困难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按价格管理权限和程序报批。调拨计划以外的产品,由企业自销,价格自定,但有最高限价的,不得突破
最高限价。指令性调拨计划以内的产品,由于需方不履行合同或需方不签订订贷合同,经与需方联系,一个月以内未作明确答复的,企业可视同调拨计划以外的产品转为自销。
第三条 适当增加积压滞销产品(含零配件、原材料)的销售承包费用。凡是1991年4月底前积压半年以上的滞销产品,企业可按滞销产品销售收入的0.8%-1%提取销售承包费用;积压一年以上的滞销产品,可以提以1.3%-1.5%的销售承包费用;商业、物资部门销售地方积压
滞销产品,可参照上述比例提取销售费用。积压滞销产品的认定由企业申请,主管部门审核,经委(计经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提取的销售承包费用要与销售额和回收货款挂钩。并按1990年底以前生产的积压滞销产品,区别不同情况,报经税务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准,可以减征5
0%以内的产品税、增值税,个别产品如毛纺织品因原料进价高仍有困难的,税务部门还可再适当放宽。第13第四条 加快新产品开发。
1、企业在完成当年承包上交利润的前提下(亏损企业不突破亏损指标),可以从销售收入中提取1%以内的技术开发费,新产品开发品种多、任务重的企业,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以从销售收入中提取1.5%以内的技术开发费,专项用于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
2、企业可以从技术开发费中提取1%-3%的奖励基金,用于奖励新产品开发的有功人员。
3、对列入省级新产品计划的产品,自批准免税之日起免征一至二年的产品税、增值税,免税部分用于新产品开发。新产品免税期间的试销价格由企业自定。
第五条 支持企业加快技术改造。
1、凡列入国家和省计划的技术改造项目,“八五”期间继续实行税前还贷。企业可用专项基金以及项目本身新增的利润和比上年增加的利润税前还贷。
2、“八五”期间各级地方财政要根据财政状况逐步增加技术改造资金,今年省财政安排1250万元。这项资金主要用于技改项目贴息,技改项目的具体安排,由省财经委负责管理,统筹安排,统一下达计划,省财政部门监督执行。
3、对投资少、见效快、急需更新改造的设备购置,由银行发放小额技术措施贷款解决,原则上当年发放,一年以内归还。
4、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经济效益好,固定资产折旧率偏低的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分期分批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新增折旧免交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提取的生产性折旧资金,用于企业的生产性设施和设备的更新改造。
5、允许企业出售闲置固定资产,将资金用于技术改造。
第六条 补充企业自有流动资金。企业在完成当年承包上交利润的前提下(亏损企业不突破亏损指标),可按年销售收入的1%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并列入销售费用;产品涨价,库存产品、物资自然增值部分,要按国家规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同时,在企业税后留利(或减亏额)中提
取10%补充自有流动资金。
第七条 对亏损企业的贷款实行区别对待。对政策性亏损企业,在核定的亏损额度内,由于资金没有拨补到位而发生困难的,由银行发放临时贷款给予支持。对经营性亏损企业,在企业切实采取扭亏措施的前提下,银行可以酌情发放贷款,帮助企业扭亏为盈。
进一步清理“三角债”。各级金融部门要认真整顿结算秩序,严格结算纪律,完善收托承付办法,帮助企业清仓利库盘活资金。
第八条 鼓励企业达标升级。对上等级企业,按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的企业等级,给予一次性的奖励工资指标。具体办法另定。
第九条 鼓励企业调整和优化结构,促进存量资产合理流动,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企业集团。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有内在联系或协作关系稳定的企业,政府部门要引导企业以大型骨干企业为依托,以名优特新产品为龙头,壮大核心层,发展紧密层,联结半紧密层和松散层,逐
步形成生产、开发、经营、服务一体化的综合性企业集团,带动地方工业发展。
第十条 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治理“三乱”工作由治理“三乱”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物价部门负责清理查处乱收费,财政部门负责清理查处乱罚款,计委负责清理查处乱摊派。对违反规定的,企业有权拒绝;经查证属实的,违纪金额由有关部门没收上缴国库或退还企
业,情节严重的要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二、深化企业内部改革
第十一条 完善企业内部经营机制。
1、坚持并完善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已经实行新一轮承包的企业要按照责权利相结合,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职工劳动报酬与企业经济效益和本人劳动成果相联系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指标体系、考核体系、组织保证体系的经济责任制网络,把企业发展目标和承包指标
层层分解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并且严格考核,兑现奖罚。凡有条件的企业,要根据生产经营的特点,划小内部核算单位,实行全面经济核算。目前尚未实行承包的企业必须在1991年6月底以前签订承包合同。
承包企业要积极推行全员风险抵押承包,建立风险基金,强化全员经营责任。
继续完善“工效挂钩”办法。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工作挂钩”。已经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要严格按核定的挂钩比例,提取效益工资。
2、改革企业内部分配制度。坚持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职工所得要与企业效益和个人劳动成果相联系。所有企业从今年开始要把职工的一部分标准工资(不低于25%)与奖励基金捆在一起,增加活工资部分。活工资和奖金要同完成质量指标、消耗定额、生产效率挂钩,行当拉开收
入差距,奖勤罚懒,奖优罚劣,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企业内部分配的形式,由企业自主决定,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核定企业的工资总额和资金来源。
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进行以“岗位技能工资制”为主要形式的内部分配制度改革试点。试点计划由企业主管部门与劳动部门制订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共同组织实施。
3、改革企业劳动人事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都要选择一些管理基础比较好的企业,实行管理人员择优选聘,职工竞争上岗,以岗定责,以责定酬的试点。
第十二条 强化企业管理。企业要围绕“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苦练内功,狠挖内潜。要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和专业管理工作,重点抓好:
1、质量管理。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健全各道工序质量检查标准,建立重点、关健工序质量控制点,严把检测关,坚持不合格产品不出厂;加大质量指标在个人分配中的份额,突出质量在分配中的否决权。
2、物资管理。各企业要按照本企业历史最好水平,参照同行业先进水平,制定主要物资消耗定额,定额覆盖率大中型企业要求达到90%以上,小型企业达到70%以上;坚持按生产进度计划计发物资,做到 消耗有定额,领料有记录,核算有依据。降耗、节约物资要与分配挂钩。


3、现场管理。从整顿工艺纪律和劳动纪律入手,实行定置管理,做到环境整洁、物流有序、设备完好、纪律严明、信息记录准确,实现均衡生产、文明生产、安全生产。
4、资金管理。所有企业都要运用企业“内部银行”的核算管理机制,完善资金管理责任制。要对储备资金、生产资金和成品资金实行分级归口,落实到企业有关部门、车间,并纳入经济责任制条款,认真考核、兑现奖罚。
5、安全管理。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装、维护好生产设施,进行安全培训,严格安全操作规程。
6、职工培训。企业要以多种形式对干部、职工进行岗位职务和岗位技能培训,培训中要进行严格考核,坚持培训,考核与使用,待遇相结合的原则,职工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今年年底要对省级先进企业进行复查,凡达不到标准,基础管理达不到要求的要提出警告或取消省级先进企业称号。
第十三条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搞好民主管理。要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和监督企业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健全职代会制度,企业重大的生产经营决策和内部分配办法,必须经职代会审议、通过,企业党政工必须切实加强团结,协调一致
,齐心协力办好企业。所有企业必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坚持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一起抓,培育企业精神。增强企业凝聚力。

三、政府部门为企业做好服务
第十四条 加强领导,抓好改革试点工作。各州、地、市和省级各企业主管部门都要成立改革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体改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部门要转变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做好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各地区、各部门都要制订计划,选择一二个企业,抓好深化企业改革
的试点,以点带面,指导工作。试点计划要上报同级政府,并按季向同级政府及体改办简报进展情况,省、市、地、县体改部门要定期进行检查。建立各地区、各部门主要领导干部与企业的联点制度,实行联点目标责任制,把它作为考核主要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正确执行政策,保护企业合法经营。政府各监督部门既要履行职责,监督企业依法经营,又要划清政策界限,支持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允许企业在举办展销会、订货会、洽谈会等正常业务来往中,给予客户适当的食宿补贴和招待;企业间可以进行合法的计划内外物资串换
、调剂余缺;鼓励企业领导勇于改革,敢于探索,正确对待在改革开放中出现的非主观原因造成的失误。
第十六条 减少和规范对企业的各类检查。对企业的各类检查、评比,实行按专业归口、计划管理的原则建立审批制度。内容相近、业务交叉较多的检查,原则上采取集中、统一、联合的办法进行,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没有经过批准的检查、评比,企业有权拒绝。具体事宜另行
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的基本原则,适用于建筑、交通、物资、商业、外贸、农牧等企业。具体实施办法由主管部门制定并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以前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颁发的文件凡与本规定抵触的条款,一律废止。





1991年5月15日

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财绩效字〔2009〕5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91号)精神,结合近年来绩效评价工作实际,我们对《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意见》(浙财绩效字〔2006〕2号)进行修订后制定了《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

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绩效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91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设置、选择合适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对财政支出全过程及其实施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综合评判。

  第三条 绩效评价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一)统一领导原则。绩效评价工作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组织,部门(单位)具体实施。

  (二)分类管理原则。绩效评价工作由部门(单位)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三)客观公正原则。绩效评价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从评价对象的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评价财政支出绩效。

  (四)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以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为出发点,按照规范的程序,科学、准确地评价财政支出绩效。

  第四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政府制订的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

  (三)政府和财政部门制定的绩效评价管理制度与工作规范;

  (四)部门(单位)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六)预算申报的相关材料和财政部门的预算批复;

  (七)部门(单位)年度决算报告;

  (八)其他。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对象、内容和方法

  第五条 绩效评价的对象为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并以项目支出为重点,有条件的地方可对部门(单位)整体财政支出实施绩效评价。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与完成程度;

  (二)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水平;

  (三)项目实施所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等;

  (四)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与使用情况等;

  (五)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方法包括:目标比较法、成本效益法、历史比较法、横向比较法、专家评议法、问卷调查法等,在具体实施评价时,可同时采用多种评价方法。

  第八条 绩效评价按实施阶段的不同,可分为预算申报(事前)评价、实施过程(事中)评价和完成结果(事后)评价三种类型。预算申报(事前)评价是指对项目资金申报情况的评价;实施过程(事中)评价是指对项目支出实施过程执行情况的评价;完成结果(事后)评价是指项目支出完成后的总体评价。

  第九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实施,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支出预期与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三章 绩效目标

  第十条 绩效目标是部门(单位)使用财政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是预算编制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一般以量化的数值或比率来表示。部门(单位)在编制预算时,应明确项目绩效目标,并尽量予以细化。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的主要内容:

  (一)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及服务,包括产品和服务的数量目标、质量目标、时效目标、成本目标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目标等;

  (二)项目支出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和可持续性影响等。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方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方向,并与财政支出范围、方向及效果紧密相关。

  (二)细化量化。绩效目标应从数量、质量、时效和成本等方面进行细化,并尽量以量化为主。不能量化的,可采取定性方式分级分档设置。

  (三)科学合理。绩效目标的制定,要经过科学论证和调查研究,且又要符合客观实际。



第四章 绩效评价指标与标准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衡量和评价财政支出绩效的载体。绩效评价指标设置应以评价对象和相关规定及内容为基础,并考虑系统性、重要性等多种因素确定。

  绩效评价指标根据评价内容的不同,可分为业务指标和财务指标。业务指标主要包括:目标设定情况、目标完成程度、组织管理水平、项目实施效益等;财务指标主要包括:资金落实情况、实际支出情况、财务管理状况和资产配置与使用等。

  绩效评价指标根据适用对象不同,可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共性指标是适用于所有财政支出的评价指标,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个性指标是根据评价对象的不同特点而设置的指标,由部门(单位)和财政部门或受托中介机构共同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 在组织实施绩效评价时,要按照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并以定量为主的原则,设置、选择一定数量且能衡量财政支出实际绩效的具体指标,设置时可参考“浙江省项目支出评价指标一览表”(详见附2)。在设定具体指标的基础上,应对具体指标设置一定的分值(权重)。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标准是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的标尺和准绳,其基本类型有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和经验标准等。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标准应对照具体评价指标来确定。在评价对象和具体评价指标确定后,应选择合适的评价标准。

第五章 绩效评价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为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严格、规范的工作程序,一般分为:前期准备、实施评价、撰写报告和结果应用等四个阶段。

  第十八条 前期准备

  (一)确定评价对象。绩效评价对象由部门(单位)根据绩效评价工作重点及预算管理要求确定。

  (二)成立评价工作组。评价对象确定后,部门(单位)应成立评价工作组,负责确定评价机构、制订或审定评价方案、审核评价报告等。

  (三)确定评价机构。评价机构由评价工作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主要负责制订评价方案、实施具体评价等工作。评价机构可以是受托的中介机构,也可以是评价工作组。

  (四)制订评价方案。评价机构根据评价对象特点制订评价方案,内容包括:评价依据、评价人员、评价指标与标准及评价时间等,并报评价工作组审定。

  (五)下达评价通知。部门(单位)在实施具体评价工作前,应下达评价通知,内容包括评价方案和有关评价要求等。

  第十九条 实施评价

  (一)资料收集与审核。评价机构要收集与被评项目有关的数据和资料,并进行审核与分析。

  (二)现场与非现场评价。现场评价是指评价机构到现场采取勘察、询查、复核等方式,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所掌握的有关信息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提出评价意见。非现场评价是指评价机构在听取被评价项目单位汇报或介绍后,对所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分类、整理与分析,并提出评价意见。

  (三)综合评价。评价机构在现场与非现场评价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评价方法,对照评价方案中设置的评价指标与标准,对项目绩效情况进行综合性评判。

  第二十条 撰写报告

  (一)撰写报告。评价机构按照规范的文本格式撰写绩效评价报告(详见附1),经征求被评价单位意见后,提交评价工作组审核。绩效评价报告必须依据充分、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客观公正。

  (二)提交报告。评价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评价报告提交评价工作组。

  第二十一条 结果应用

  (一)评价工作组对评价报告反映的情况要进行认真分析,并将项目实际绩效、存在问题和相关建议,按规定要求及时反馈有关部门(单位),并限期落实整改。

  (二)评价工作组要根据评价结果情况,提出相关意见或建议并随附评价报告及时报送预算编制部门,作为下年度预算编制与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绩效评价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工作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管理,部门(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财政部门负责统一制定绩效评价各项政策制度,指导、监督和检查部门(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

  部门(单位)负责制订本部门绩效评价工作具体操作办法,建立绩效评价工作协调小组和联络员制度,并明确专人负责绩效评价工作,同时指导和检查所属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组织方式包括:部门(单位)绩效自评和财政部门组织评价。

  第二十四条 部门(单位)绩效自评实施范围由同级政府或财政部门确定。省级部门绩效自评范围为年度预算安排300万元以上的项目支出(含项目所有承担单位)。

  部门(单位)每年应在自评范围内选取一定数量的项目进行绩效自评,并填写年度项目评价计划表(详见附3)报财政部门。省级部门(单位)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该表报送省财政厅。市、县(市、区)的部门(单位)绩效自评范围及评价计划表报送时间,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二十五条 部门(单位)应按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及时提交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概况、项目支出明细情况、项目绩效情况等(详见附1)。省级部门(单位)应于每年8月底前对本部门(含所属单位)绩效自评情况进行汇总,并填写年度项目评价完成情况表(详见附4),随附评价报告一式2份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每年根据评价工作重点和预算管理要求,会同有关部门,遴选部分重点项目(特别是民生项目)组织评价。对被列入财政部门年度评价计划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各市财政局应于每年1月底前填写上年度项目评价完成情况表(含各县、市、区,详见附6)报省财政厅;于每年3月底前填写本年度项目评价计划情况表(含各县、市、区,详见附5)报省财政厅。上述均以电子文档报送。

  第二十八条 在具体实施评价时,委托中介机构评价的,应在全省绩效评价中介机构库中选择或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如需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的,可在各级绩效评价专家库中选聘。

  第二十九条 参与评价人员应严格按规定要求进行评价,不得在规定程序之外施加倾向性影响,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以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和评价工作质量。



第七章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应用绩效评价结果,建立与预算相结合,多渠道应用评价结果的有效机制。

  第三十一条 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强化评价结果在项目申报和预算编制中的有效应用。

  财政部门要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对评价结果优秀并绩效突出的,在安排预算时给予优先考虑;对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在安排预算时应从紧考虑或不予安排;项目单位未按规定报送绩效目标或评价报告的,特别是对跨年度项目,财政部门可暂缓拨付(或支付)财政资金。

  部门(单位)应将评价结果作为编报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并根据评价结果进行认真分析,对存在的问题予以整改。

  第三十二条 建立评价结果反馈与整改机制。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的部门(单位)、财政部门应将评价项目绩效情况、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反馈给被评价单位,并督促其落实整改。被评价单位要针对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进行认真整改,并将落实整改情况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第三十三条 建立评价信息报告制度。财政部门要将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及重点评价项目绩效情况等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对部门(单位)绩效自评完成进度、完成质量、以及组织开展等情况,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对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力大的民生项目支出绩效情况,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通过新闻媒介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操作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2006年印发的《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意见》(浙财绩效字〔200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