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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0:17:17  浏览:97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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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苏府办〔2006〕3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苏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省政府、市政府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对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正确行使执法职权和全面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验的一种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第三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并负责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市级行政执法部门主管本部门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本区域或者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宣传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有关规定;

  (二)拟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具体制度;

  (三)每年拟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具体内容、标准及考评细则;

  (四)组织有关部门对本级或本系统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五)对下级人民政府或者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三)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六)行政执法案卷的质量情况;

  (七)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

  (八)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落实情况;

  (九)其他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

  第七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把日常评议考核与年度评议考核相结合,行政执法部门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与行政执法部门的目标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相结合。

  第八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汇报;

  (二)检查或者抽查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内容的有关台账资料及执法案卷;

  (三)现场检查行政执法情况;

  (四)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意见;

  (五)评议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评议考核方式。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根据本市实际情况,每年制定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具体内容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成绩纳入市政府年度工作考核范围,所占分值比例由本级政府确定。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行百分制,成绩在95分以上且位于前二十名的行政执法部门为优秀行政执法部门,由本级政府授予“行政执法优秀单位”称号,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可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成绩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当年不得被评为先进。

  第十二条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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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征集现役军人暂行规定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


沈阳市征集现役军人暂行规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


沈阳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辽宁省沈阳军分区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联合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质保量完成征集现役军人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征兵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户口在我市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依照本规定服兵役的义务。
第三条 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第四条 各单位在征兵期间,应向广大青年深入地进行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依法服兵役的教育,认真做好应征公民的思想政治工作,鼓励他们为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积极报名应征。
应征公民的家长、亲属应教育、鼓励和支持自己的子女、亲人服兵役。
第五条 沈阳军分区及我市各区(县)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征兵期间,市、区(县)人民政府,应组织兵役机关和公安、卫生及其他有关部门成立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征兵工作。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区(县)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征兵工作。
第六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未满十八周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免征。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
应征公民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以及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不征集。

第二章 兵役登记
第七条 区(县)兵役机关,在每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应组织基层单位对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
第八条 各级兵役机关,应建立兵役登记档案,经过兵役登记的公民,在工作调动时,必须到原登记单位办理兵役转移手续。

第三章 体格检查
第九条 征兵开始时,区(县)征兵办公室应根据征兵任务,有计划地安排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工作。
第十条 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由区(县)卫生部门统一抽调医务人员,组成若干体检组,设立若干体检站,采取定点或巡回的办法进行;有条件的区(县),可指定若干医院负责。
第十一条 负责体格检查工作的医务人员,应严格执行国防部《应征公民体格条件》规定和有关规定,正确掌握标准,如实作出体检结论,不得徇私舞弊。
第十二条 进行体格检查的应征公民,应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受检,不得逃避;在受检过程中,应如实反映身体情况及以往病史,不得弄虚作假。

第四章 政治审查
第十三条 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区(县)组织公安部门和基层单位进行。
第十四条 有征集任务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派出所,应根据区(县)的安排和要求,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征集兵员政治条件的规定》,对体检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弄清他们的现实表现并填写《应征公民入伍
登记表》。
第十五条 区(县)对准备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应逐个进行复审,严格把关、切实保证新兵政治可靠,防止把不符合政治条件的人征入部队。

第五章 应征入伍
第十六条 区(县)在审定新兵时,应对体检、政审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全面衡量,优先批准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服现役。
第十七条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由区(县)兵役机关办理入伍手续,发给《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其家属凭入伍通知书到户籍管理部门注销应征公民的户口,并享受军属待遇。
第十八条 经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在接到入伍通知书后,必须按时到指定地点报到。
第十九条 区(县)兵役机关,要做好新兵的集中、被装发放和运输交接等工作。
第二十条 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入伍时,当地人民政府和公民所在单位,要组织欢送,落实优抚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基层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基层人民政府应依法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
第二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办理兵役工作中,收受贿赂、营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兵役工作遭受严重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解放军辽宁省沈阳军分区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89年12月27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朱镕基总理代表国务院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会议认为,报告对政府去年工作的总结是实事求是的,提出的今年政府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经过努力是可以实现的。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认为,过去的一年,我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团结奋斗,开拓进取,在严峻的国内外经济环境下克服重重困难,取得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巨大成就,基本实现了预定的改革和发展的各项目标,这是来之不易的。
会议指出,1999年是我国历史发展进程中具有特殊意义的一年。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继续推进改革开放,进一步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努力完成本次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
会议强调,要立足于扩大国内需求,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在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和效益的基础上,实现经济的较快增长。积极的财政政策是在特定条件下采取的特定政策。要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落实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调整和优化农业结构,促进乡镇企业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相结合,加强以水利为重点的农业基本建设,推进和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搞活农产品流通,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加大扶贫攻坚力度,维护农村稳定。要积极推动中西部地区经济的发展。要以市场为导向,加快行业调整和改组的步伐,调整产品结构,坚决制止重复建设。确保工程建设质量。要大力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科学管理,继续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积极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鼓励和支持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要稳步推进金融改革,继续整顿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要加强税收征管,全面清理和规范收费,逐步推进“费改税”。要继续贯彻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努力开拓国际市场,千方百计扩大出口,积极有效利用外资,保持人民币汇率稳定。要大力发展经济,扩大就业,继续改善人民生活。
会议要求,继续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积极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切实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加大治理环境污染的力度。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质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繁荣各项社会主义文化事业。
会议要求,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积极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依法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廉政建设,深入持久地开展反腐败斗争。依法行政,从严治政,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积极稳妥地推进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促进共同发展。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走有中国特色的精兵之路。
会议指出,要继续全力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按照基本法施政,维护香港的长期繁荣和稳定。要确保澳门平稳过渡和政权的顺利交接;坚持“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和江泽民主席提出的八项主张,认真做好各项对台工作,努力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
会议指出,要始终不渝地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决维护我国的独立主权、领土完整和民族尊严,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继续发展同世界各国的友好关系。
会议号召,全国各族人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统一思想、坚定信心,抓住机遇、知难而进,团结一致、艰苦奋斗,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胜利推向21世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