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0:42:55  浏览:94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2005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发〔2005〕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工作,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吴 仪(国务院副总理)

副组长:徐绍史(国务院副秘书长)

王景川(知识产权局局长)

李东生(工商总局副局长)

阎晓宏(版权局副局长)

张晓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李学勇(科技部副部长)

魏建国(商务部副部长)

成 员:沈国放(外交部部长助理)

赵沁平(教育部副部长)

孙来燕(国防科工委副主任)

赵永吉(公安部副部长)

朱志刚(财政部副部长)

尹蔚民(人事部副部长)

娄勤俭(信息产业部副部长)

张宝文(农业部副部长)

孟晓驷(文化部副部长)

蒋作君(卫生部副部长)

黄淑和(国资委副主任)

刘文杰(海关总署副署长)

王 力(税务总局副局长)

蒲长城(质检总局副局长)

王玉庆(环保总局副局长)

赵 实(广电总局副局长)

江泽慧(林业局党组成员)

张敬礼(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张 勤(知识产权局副局长)

汪永清(法制办副主任)

李志刚(中科院秘书长)

朱锦昌(社科院秘书长)

杜祥琬(工程院副院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知识产权局,办公室主任由王景川同志兼任。

领导小组成员调整,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领导小组组长审定。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修改《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修改《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修改为:“缺碘地区的公民应当自觉食用碘盐。对于购买、食用非碘盐或者不合格碘盐,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补救措施。”


二、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对经济区域和行政区域不一致的缺碘地区,应当按照盐业运销渠道供应碘盐。”


三、第十七条修改为:“为防治疾病,在碘盐中需要添加其他营养强化剂或者药物的,应当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盐业行政部门批准,并明确其销售范围。”


四、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碘盐批发企业、碘盐零售单位和个人,在缺碘地区批发、零售非碘盐或者不合格碘盐的,由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没收其经营的全部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三倍以下的罚款。”


五、将第二十五条中“《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本决定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解释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解释
1993年10月5日,对外经济贸易部

《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合营企业进口下列物资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一)按照合同规定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其他物料系指合营企业建厂(场)以及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下同);
(二)合营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
(三)经审批机构批准,合营企业以增加资本所进口的国内不能保证生产供应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
(四)合营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从国外进口的原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装物料。上述免税进口物资,经批准在中国国内转卖或转用于在中国国内销售的产品,应照章纳税或补税。”
解释:关于中外合资建造经营旅游宾馆在投资(含增资)总额内进口物资,原则上也应按《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办理。根据旅游宾馆的特点,对其进口物资免税的范围解释如下:
(一)建造旅游宾馆所需的各种机器设备、建筑材料;
(二)经营管理设备;
(三)客房设备、用具;
(四)厨房设备、用具;
(五)文娱活动设备、用具(健康的);
(六)自用的合理数量的交通运输工具(经营出租业务的除外)。
下列物资进口时应照章纳税:
(一)办公用品;
(二)各种消耗性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