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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中小企业中开展创建“诚信企业”活动的实施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1:13:03  浏览:96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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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中小企业中开展创建“诚信企业”活动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中小企业中开展创建“诚信企业”活动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营造“开放、诚信、文明、和谐”的发展环境,引导和促进全市中小企业增强信用观念,改善信用状况,全面提升我市中小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市政府决定在全市中小企业中开展创建“诚信企业”活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的意义
  “讲信用”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要求,是企业获得发展资源的前提,是企业的立身之本,也是企业走向成功的必由之路。开展创建“诚信企业”活动,有利于提升企业信用状况,促进企业与金融机构培育和建立长期的信贷关系,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提升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促进企业发展;有利于改善延安投资环境和发展环境,吸引信贷和社会资金,拉动地方投资,缓解城乡就业压力,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有利于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社会信用机制和“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的和谐信用文化。通过开展创建“诚信企业”活动,使全市中小企业达到“五有五无”,即:生产经营有证照、劳动用工有合同、产品服务有品牌、经营活动有利润、慈善公益有爱心;无不良信贷记录、无拖欠职工工资、无偷漏国家税金、无环境污染、无消费者投诉。努力培育一批结构合理、机制完善、信誉良好、发展潜力较大的中小企业,促进全市经济快速发展。
  二、基本标准 诚信企业要达到以下“六个信用”标准:1、基本信用:合法经营,照章纳税,遵纪守法,恪守社会公德;2、质量信用:不生产假冒伪劣产品,无质量欺诈和违法行为;3、商业信用:重合同、守信用,无商业欺诈和恶意违约、毁约等行为;4、信贷信用:借贷或举债后能按期还本付息和依约清偿债务;5、价格信用:遵循公平、合法和诚信的原则制定价格,无价格欺诈行为;6、劳动保障信用:不拖欠职工工资,不欠缴社保费用。
  三、工作措施 (一)广泛开展创建“诚信企业” 宣传活动
  各县区要广泛开展创建“诚信企业”宣传活动,制定宣传提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开设专栏、专版,广泛宣传创建诚信企业的目的意义、活动内容、基本要求,大力报道创建诚信企业的先进典型,及时曝光行动迟缓、不积极参与、不主动开展创建活动的单位和企业,组织开展诚信宣言、宣誓活动,增强全社会对创建诚信企业活动的关注,努力营造创建“诚信企业”的良好氛围。
  (二)实事求是建立企业信用档案 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的职能和业务,为参加创建活动的企业建立相应的信用档案。信用档案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遵纪守法信息、主要经营和财务指标信息、银行信用信息和非银行信用信息、企业质量档案信息和劳动保障信息等。市中小企业局要综合各部门的信用档案情况建立统一的企业信用档案。通过信用档案建设,形成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动态共享机制,为金融机构拓展和管理中小企业信贷业务提供参考,为担保机构有效扩大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提供支持,为中小企业经济交往提供服务,为行政管理部门高效决策提供依据。
  (三)深入开展“诚信企业”评定活动
  每年年底由市中小企业局牵头,工商、税务、质监、物价、劳动、规划、土地、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参与,组织开展一次“诚信企业”评审认定活动,各有关单位要对参评企业在所属行业诚信建设情况作出认定。对于申报的“五有五无”的中小企业,由各县区创建领导小组进行初评,提出初评意见报市创建领导小组,市创建领导小组进行重新核查后提出拟命名企业名单报市政府审定,经市政府审定并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延安市诚信企业”称号,向社会公布,允许企业在营销、产品包装、广告宣传中使用该称号。银行、税务、融资担保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可充分运用此评定结果,进行中小企业相关业务信用等级评定。诚信企业一年评定一次,对获得“延安市诚信企业”称号的企业在下年度进行复评,对符合标准的予以保留称号,对不符合标准的撤销荣誉称号。
  四、方法步骤
  2010年创建诚信企业活动从5月份开始宣传动员,7月至10月企业创建自评,11月企业申报,12月县区初评并报市创建办考察复核、社会公示和审定;从2011年起实行季检查年评比办法,具体按照以下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进行。
  1、宣传动员:5月1日—6月30日,各县区要召开创建“诚信企业”动员大会,制定实施方案,开展宣传动员。
  2、企业创评:7月1日—11月15日,企业要按照创建标准,积极开展以诚实守信为主要内容的生产经营和社会实践活动,寻找薄弱环节,解决突出问题,树立企业诚实守信的良好形象。 3、推荐申报:11月16日—11月30日,企业根据申报标准自愿申报,填写“诚信企业”申报表,准备相关资料及诚信经营事迹材料,报县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 4、考察初评:12月1日—12月15日,由县区创建领导小组对参评企业进行实地考察,确定候选企业,提出初评意见报市创建领导小组。 5、考察复核:12月16日—12月底,由市创建领导小组对各县区初评企业进行复核评审,确定拟命名的“诚信企业”名单,报市政府审定。
  6、社会公示:根据市政府审定的拟命名企业,延安电视台、延安日报、延安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站进行公示,开通热线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群众监督。公示期满无异议后,评选确定出“延安市诚信企业”。 7、通报表彰:在下一年全市中小企业工作会议上向全市通报创建“诚信企业”评定结果,并为诚信企业颁发荣誉证书和牌匾。 8、宣传推广:①将企业荣誉载入延安市中小企业信用档案,作为企业良好行为记录;②在延安电视台、市政府网站设立活动专栏,对获誉企业进行宣传推介,全面展示我市企业诚信建设所取得的丰硕成果,全方位推介诚信企业的风采。
  五、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保证我市创建“诚信企业”活动有序开展并取得实效,市政府决定成立创建“诚信企业”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市长任组长,市中小企业局、财政局、规划局、土地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物价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安监局、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在市中小企业局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区要把创建活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相应机构,落实专人负责,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市中小企业局与各县区中小企业局要发挥好牵头作用,制定诚信企业评定管理办法,建立完善守信受益和失信惩戒机制,积极做好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评比审定等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共同抓好创建工作。
  (二)注重工作方法。各县区、各部门要从实际出发,选准工作切入点和突破口,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推动创建工作上水平、上台阶。一是要注重创建工作实效。各县区在创建活动中要把创建工作与企业的生产实际相结合,做到既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又能通过创建活动的开展促进企业树立依法经营、守法诚信的理念,推动企业又好又快发展。防止仅仅为创建而创建,干扰和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二是要实行典型引路。要动员和组织广大企业积极参与创建活动,从创建企业中选择一批社会影响好、生产状况优、守法经营、诚实守信的典型企业,进行宣传报道,带动创建工作深入开展。三是要严肃工作纪律。中小企业局和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促进企业发展的思想,改进服务态度,增强服务意识,在创建活动中积极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业务指导等方面的服务,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坚决防止在创建活动中增加企业负担,借创建名义进行吃、拿、卡、要等行为发生。
  (三)加强监督考核。市中小企业局在做好年底集中审核认定工作的同时,重点要加强对创建活动全过程的指导和督查,及时了解掌握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情况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使创建过程和结果公开、公正、透明。同时要督促参与创建的企业认真落实创建目标任务,完善内部管理,树立诚信经营理念,不断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竞争力。各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日常监督考核,掌握企业发展动态,及时为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企业发展状况。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共同抓好典型经验的总结推广,促进创建活动深入开展。
  附件:延安市中小企业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年五月六日
  附件:
   延安市诚信企业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评定“延安市诚信企业”,树立诚信典型,引导和规范企业守法经营,总结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方法和途径,为优化我市信用环境奠定基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所有中小企业。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四条 诚信企业的评定,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遵守评定程序和评定标准,不搞地区和行业间的平衡,不搞名额分配,确保质量。 第五条 诚信企业的调查、评定等工作,由市创建“诚信企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中小企业局具体负责实施。
   第六条 诚信企业的含义:企业管理组织架构适合其经营规模,有基本的信用管理体系及信用管理制度,总体财务状况表现良好,企业对待利益相关人(上级主管单位或与企业经营有关的政府职能机构、股东、员工、供应商、客户等)方面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章 评定标准
  第七条 诚信企业的标准:
  (一)坚守基本信用。依法照章纳税,合法经营,遵纪守法,恪守社会公德,热心慈善公益事业;企业经营和销售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无涉嫌抗、骗税及逃避追缴税款行为,无其他违反国家税收政策和法律的行为,无被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工商、税务、质监、公安等有关管理部门处罚的不良记录。 (二)坚守质量信用。注重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重视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工作,生产过程符合国家环保要求;不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无质量欺诈和违法行为,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被安监部门列入黑名单者一票否决),无消费者投诉。
  (三)坚守商业信用。重合同、守信用;财务报表和有关信息真实可信,与相关部门、企业间的信用行为良好;无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无商业欺诈行为。
  (四)坚守信贷信用。模范遵守行业准则,经营活动规范,按合同规定及时归还银行本金和利息,按借款担保合同切实履行担保责任;无恶意拖欠、逃废银行债务等行为,无逃汇、套汇、骗汇等不良行为。 (五)坚守价格信用。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制定价格,无价格欺诈行为。
  (六)坚守劳动保障信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重视职工劳动与社会保障,按规定及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依法维护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无拖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行为。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八条 诚信企业的评定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愿申报。参评企业填写《延安市诚信企业申报表》,与规定提交的材料一并报各县区创建领导小组初审。 (二)考察初评。各县区创建领导小组对参评企业申报的资料进行核实调查,并提出参评企业初审意见报市创建领导小组。 (三)考察复核。市创建领导小组对各县区申报的初评企业进行复核评审,确定“诚信企业”名单,报市政府审定。 (四)社会公示。市政府对拟名的“延安市诚信企业”审定同意后,在延安电视台、延安日报和延安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站,进行公示,开通热线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群众监督。公示期满无异议后,评选确定出“延安市诚信企业”。 (五)通报表彰。在下一年全市中小企业工作会议上向全市通报创建“诚信企业”评定结果,并为诚信企业颁发荣誉证书和牌匾。 第九条 评定的诚信企业由市政府授予“延安市诚信企业”牌匾和荣誉证书。 第十条 诚信企业评定每年进行一次,已授牌企业需重新审核认定。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凡是被评为“诚信企业”的企业,可在我市享有以下优惠政策: (一)在税收、信贷、贴息、融资等方面,由相关部门根据本行业的有关政策规定,优先向诚信企业提供优惠优质服务。
  (二)各类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优先向诚信企业倾斜,对诚信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优先推荐争取中、省两级政策性扶持资金。
  (三)在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科技培训、申请特许经营权或资质等级评定等有关企业发展的事项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四)诚信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在开展的各个层次、各种类型的评优树模活动中,依据有关规定、条件、要求,优先推荐。
  (五)利用各新闻媒体、刊物,大力宣传报道诚信企业及其法人代表的诚信事迹,为诚信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诚信企业信用档案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单位概况、申报审批材料、重大信用活动记录、综合信用报告等,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诚信企业如遇合并、重组需改变企业名称时,要及时向市创建领导小组上报,其诚信企业称号需重新进行审定。 第十四条 诚信企业确定后,如发现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欺骗行为的,将视为严重失信,撤销其诚信企业称号,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五条 未获得诚信企业称号的企业,不得冒用“延安市诚信企业”称号;不得参加各类先进、模范评比活动;不得享受国家的各项扶持资金;不得享受相关业务部门的优惠政策;被撤消诚信企业称号的企业或超过有效期未重新评定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延安市诚信企业”称号。 第十六条 被评定的诚信企业,在一年内受到两次群众或相关单位投诉失信,经查证属实后将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如不整改和采取补救措施的,取消其“诚信企业”称号。 第十七条 对因失信被取消诚信企业称号的企业,在媒体上曝光,视情节轻重交有关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并停止其授信业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延安市诚信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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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集体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集体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的通知
1992年7月22日,国家税务局


为了解决目前集体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偏低的问题,
协调集体企业与国营企业有关规定,现决定从1992年7月1日起调整集体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具体通知如下:
一、从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集体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由原200元、500元和800元,可调整为1000元、1500和2000元。有些企业的劳动资料单位价值虽然低于上述标准,但属于企业的主要劳动资料,应当列入固定资产;有些企业劳动资料单位价值虽然超过上述标准,但使用年限较短,容易损坏,更换频繁的,也可不列入固定资产。
集体企业固定资产标准调整后,固定资产目录需要调整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主管部门审核,征得同级税务部门同意后执行。
二、提高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后,集体企业原固定资产低于新标准的,应相应调整为低值易耗品,其原有净值可按目前低值易耗品摊销办法摊入成本,对数额较大的企业,可以适当延长摊销期限。
三、有关固定资产标准的其他原则规定,仍应按现行的集体企业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四川省省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川省省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级预算外资金管理,建立健全省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财政部《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10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主管部门(包括行政性主管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集团总公司、行业总会)、省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机构,以及上述部门和单位所属的独立核算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 省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是省财政厅在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用帐户,用于对省级预算外资金进行统一核算和集中管理。
第四条 省级财政专户的基本职责:
(一)办理省级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的收缴和拨付;
(二)对省级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进行会计帐务核算;
(三)定期报告省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
(四)督促检查省级预算外资金收入及时足额缴入省级财政专户;
(五)其他与财政专户有关的事务。
第五条 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经财政厅批准后,按其预算外资金缴库进度从财政专户中拨付资金,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和用款手续,财政部门不予受理。

第二章 上缴财政专户的范围
第六条 预算外资金上缴省级财政专户的范围包括: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收取、提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资金、附加收入)和凭借政府职权筹集的资金;
(二)按照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共同审批的项目和标准收取、提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审批的项目和标准向企事业单位、个人征收、募集或以政府名义建立的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种基金(资金、附加);
(四)省级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从所属单位和下级集中的管理费及其他资金;
(五)下级上解预算外资金;
(六)按国家规定收取的各种集资;
(七)以政府名义取得的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种捐赠资金;
(八)预算外资金利息;
(九)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第七条 预算外资金必须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财政厅批准,也可按比例、定额或其他的方式上缴财政专户。
第八条 预算外资金上缴财政专户的方式和缴存办法,原则上一年一定,由单位每年初向省财政厅报送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时一并提出,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按规定执行。未经省财政厅批准,省级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必须全额上缴省级财政专户。

第三章 帐户设置与管理
第九条 省级财政专户是省财政厅在银行开设的专用帐户,并按照主管部门或独立核算单位进行管理,按独立核算单位进行管理的直接管理到二级管理单位和基层管理单位。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财政专户不向单位计付利息。
(一)向财政部门领报经费,并对所属单位核拨经费的单位,为主管部门;
(二)向主管部门领报经费,并对下属单位核拨经费的单位,为二级管理单位;
(三)向上级管理单位领报经费,仅本单位使用,没有下属拨款单位的,为基层管理单位。
第十条 省级主管部门和二级管理单位报经省财政厅和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国库处批准,可以在省财政厅指定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性帐户或预算外资金集中汇缴专户(以下简称过渡户)和支出帐户(以下简称支出户)。
第十一条 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户,是指主管部门或二级管理单位为代收统缴所属单位和本级预算外资金而在银行开设的专用收入存款帐户。过渡户只能反映上缴省级财政专户的资金款项,基层管理单位原则上不得开设过渡户,应上缴的预算外资金直接缴入省级财政专户或上级管理部
门的预算外资金汇缴专户。
第十二条 预算外资金支出户,是指省级部门和单位核算财政专户中下拨的预算外资金而在银行开设的帐户。支出户只反映预算外资金支出款项。
没有开设预算外资金支出帐户的单位,预算外资金支出在部门和单位的经费帐户内分明细帐进行核算。
第十三条 预算外资金应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不得将预算外资金转交单位非财务机构管理,设帐外帐、“小金库”和公款私存,逃避财政专户管理。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省级部门和单位收取的预算外资金应及时足额缴入省财政专户。有下属单位的主管部门逐步实行预算外资金集中汇缴的办法。经批准开设有过渡户的部门和单位,实行按月集中解缴财政专户的办法,于每月25日前将过渡户资金全额上缴省级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范围的单位,按月、季度或年度与省财政厅核算一次,由省财政厅开据“划转通知书”,单位凭“划转通知书”将留成部分从单位预算外资金过渡户划转单位支出户,并将转帐凭证复制送省财政厅备案;其余全额上缴省级财政专户。单位不得违反规定
超比例或超定额划转预算外资金。
第十六条 省级部门和单位向省级财政专户缴纳预算外资金时,应注明预算外资金收入明细项目和金额,收款单位填写“四川省财政厅”,缴款单位填写本单位名称。
第十七条 基层管理单位预算外资金现金收入,按照现金管理办法及时上缴省级财政专户。
第十八条 省级部门和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十五条规定执行的,财政部门将委托银行于月末将预算外资金收入划入省级财政专户,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除专项资金外,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应与预算内资金、单位其他资金结合使用、统筹安排,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或调整计划及事业发展需要,在单位上缴财政专户额度内编制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报经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从财政专户中按月拨付使用。
用款单位应在季度开始10日前将编制的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一条 季度分月用款计划的编制要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按资金用途进行编报。凡是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预算外资金,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门关于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单位上报用款计划时应附有关文件、批件及基础资料。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根据批准的单位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或调整计划和单位预算外资金上缴财政专户数额,对单位上报的季度分月用款计划逐项进行核批,批准后的支出计划作为开具拨款通知单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单位收取的预算外资金不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的,财政部门将相应减少预算外资金拨付数额,并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符的财政专户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各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到省财政厅办理财政专户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若按制度和政策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执行预算内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1999年3月29日